两极哲理

标题: 普评制请问温总理为什么要签署这样一条法令 [打印本页]

作者: 马迎春    时间: 2015-7-20 05:01
标题: 普评制请问温总理为什么要签署这样一条法令
普评制请问温总理为什么要签署这样一条法令

这条法令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法令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我弟弟今年55岁。2013年4月11日,被天津水上公园雇为季节工。当年的5月1日下午,在他正给碰碰车游客系安全带的时候,一个一礼拜只打两天工19岁的大学生,在没有仔细确认上面没有人的情况下,突然合闸,导致碰碰车把我弟弟的大脚趾末端撞成骨折。【前些日子,我曾问过我弟弟,有没有专人合闸?他说,没有。他也可以合闸,只是合闸之前,要仔细看看有没有人?说到底,这其实是一个管理到不到位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先不去说它。】这样一个大脚趾末端骨折,按理说100天应该好,可万万想不到——至今没好【就是因为这样一个大脚趾末端骨折而导致了废用性骨质疏松——脚肿、大脚趾抽筋,疼痛难忍,无法上班】。这个有天津铁路医院 医院性质:公立/综合 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

以上,是第一个万万想不到。第二个万万想不到,是一个天津有名的国有大型事业单位竟然可以不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所有的职工上工伤保险?这样做对他们到底有多少好处?我还以为,下岗职工有社会保险,不用新单位给上工伤保险。【现实,几乎所有的人,都有这样的想法。】再说,一个人只有一个保险帐号,新单位想给你上工伤保险也上不了。我还以为这个说法是十分正确的!这是第二个万万想不到。

第三个万万想不到,是国家竟然规定职工个人也可以上报工伤?以前我们在国有企业工作,出了工伤,有时候车间会不给你报工伤,怕的是扣车间奖金。但这并不影响职工个人的工伤待遇。所以,问题不大。现在职工个人也可以上报工伤啦!但却明文规定只有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就很大。因为绝大多数职工并不知道国家竟会有这样一条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条法律规定,我弟弟至今为止,一年左右的工伤工资单位没给发,8千左右的工伤花费单位没给报销。请问:

温家宝同志这是不是您要签署这样一条法令的初衷?如果是,那您尽可以沉默不语。如果不是,那就请您站出来为像我弟弟一样的所有职工讲一句公道话!

我想请问:工伤待遇对全国的劳动者到底是奢侈品还是必需品?如果是奢侈品,您尽可以沉默不语。如果不是,那就请您站出来为像我弟弟一样的所有职工讲一句公道话!

我还想请问: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贴在墙上当画看,那您尽可以沉默不语。如果不是,那就请您站出来为像我弟弟一样的所有职工讲一句公道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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